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告 鄧建華 被告 鍾瑞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就利息部分原為請求自100年12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間或98年1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459,76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0年12月,該款項係由原告交付訴外人 雷騰天 轉交予被告,並立有本票、約定書各1份為證,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固有償還部分款項,然該等款項均係利息部分,且被告亦僅償還1年、每月4萬元之利息,以上共計48萬元,就本金部分則尚未清償。
(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59,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開情詞置辯:
(一)被告係向訴外人雷騰天借款,自應返還借款予訴外人雷騰天。而被告於100年12月6日還款15萬元、101年3月7日還款5萬元、101年4月2日還款51萬元、101年4月8日或9日還款348,000元、101年7月13日還款8,000元,上開款項係訴外人雷騰天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我有跟訴外人雷騰天要授權書,因被告未曾見過原告,被告給付款項予原告,雙方均無憑證,所以被告便停止付款,原告並於101年9月底有找人欲與被告洽談還款事宜,惟被告一直要求需有授權書,否則被告縱經付款可能皆無人承認。至於本件約定書及本票均係告簽署,惟抵押書除與本件無關外,亦非被告所簽署。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7年12月間或98年1月間向原告借款2,459,76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0年12月,該款項係由原告交付訴外人雷騰天轉交予被告,詎屆期不為清償等情,業據提出本票、約定書、債權委託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
4、5、19頁),被告雖辯稱其已清償款項等語,並提出支出證明單、存款憑條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1、32頁),然查,觀諸被告所提出證明單、存款憑條其上之日期分別為100年12月6日(15萬元)、101年3月7日(5萬元)、101年7月13日(8千元),均在上述約定清償期之後,被告就系爭款項顯尚未全數清償完畢至明,是原告主張被告償還之款項均係利息等語,即可採信。況被告所提出之證明單、存款憑條,其經手人均係訴外人雷騰天,而本件借款既係存在兩造之間,且訴外人雷騰天縱對被告確有債權,惟亦已將債權讓與原告乙節,有上述債權委託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就上述債權委託書之內容亦不爭執(見本院102年7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則按債權讓與不過變更債權之主體,該債權之性質不因此而有所變更,並不以債務人同意為必要,僅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即生效力,而本件訴外人雷騰天已將該債權移轉予原告,訴外人雷騰天其前亦已告知被告將款項交付原告(見本院102年7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自應認原告確為本件借款之債權人無誤。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從而被告抗辯已清償完畢等語,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抗辯尚不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459,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6月2日(於102年5月22日以寄存之方式送達,見本院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