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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