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1,50
0元,尚應補繳7,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詹駿鴻
法官吳國聖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