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6號抗告人 張海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曾怡雯 等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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