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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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7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凱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75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75號判決,於民國110年3月3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再具狀補呈」,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同年月5日以中院麟刑禮109訴字第2475號函通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該函經郵務機關於同年月9日送至臺中市○○區住所,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