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並與附表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20日至95年9月13日間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字毒偵字第15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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