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附表編號2、3等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視為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壹月,禠奪公權玖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所犯附表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3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15年2月,禠奪公權9年),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2、3等罪部分,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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