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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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三四號
原告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熊震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華健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