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