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70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雲斌
丁○○
被 告 乙○○原名 林春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