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戊○○
丁○○乙○○○庚○○丙○○○己○○甲○○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