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心瑩受款人韓偉美
巫洹貞廖洪碧祝 郭何秀鑾 上列受裁定人因被告楊心瑩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玖元應發還韓偉美。
扣案之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應發還巫洹貞。
扣案之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應發還廖洪碧祝。
扣案之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應發還郭何秀鑾。
理由
一、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受款人韓偉美、巫洹貞、廖洪碧祝、郭何秀鑾遭被告楊心瑩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施詐術後,因陷於錯誤,由受款人韓偉美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受款人巫洹貞匯款10萬元、受款人廖洪碧祝匯款18萬元、受款人郭何秀鑾匯款15萬元至詐騙集團成員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楊心瑩即依詐騙集團指示,使用前揭帳戶提款卡領出帳戶內之不法所得,嗣被告楊心瑩於民國107年9月5日下午2時15分許、107年9月18日上午11時許,分別在臺北市○○區○○街○○○號旁無名巷弄、新北市○○區○○路○○巷○○○○號遭警查獲,並扣得現金30萬2,000元、手機四支、人頭帳戶金融卡三張、信用卡一張,交予員警扣案,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現金30萬2,000元,其中確有受款人所匯入之金錢無誤。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雖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同條第5項亦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立法理由則說明本項規範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故本院審酌受款人之求償權應予優先保障,及被告犯行已有上開自白及書證為憑,應認扣案現金中受款人匯入之金額無留存之必要,且亦無須待本院宣告沒收後再發還受款人,應裁定分別發還如主文所示金額予受款人。
三、另本案告訴人 李蕙芬 雖亦遭前揭詐騙集團成員施詐術,陷於錯誤而匯款3,100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系爭帳戶),惟依據陽信銀行於107年12月7日函覆之陽信總業務字第1079937625號函所附之客戶對帳單列印明細,告訴人李蕙芬於107年9月5日匯款3,100元入系爭帳戶,經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提領9,005元、3,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4,005元後,系爭帳戶餘額僅剩444元,嗣因非本案之其他受害人隨後相繼匯入30,000元、2,200元,本案被告楊心瑩始持系爭帳戶提款卡提領20,005元、12,005元及8,005元(見本院卷第187頁),足認李蕙芬所匯款之3,100元,已於被告楊心瑩取得系爭帳戶提款卡之前,即遭其他車手領取,而被告楊心瑩所提領系爭帳戶之20,005元、12,005元及8,005元,總計40,015元(計算式:20,005元+12,005元+8,005元=40,015元),均非本案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自無從發還予本案告訴人。從而,本案扣案之現金30萬2,000元,應於扣除40,015元後,所剩餘之261,985元(計算式:30萬2,000元-40,015元=261,985元)為本裁定受款人所匯入之金錢,屬本件犯罪之贓款,依前揭說明,被告楊心瑩實際領取金額依序為:受款人韓偉美5萬元、巫洹貞10萬元、廖洪碧祝15萬元(見本案107年偵字第23684號卷第19頁)、郭何秀鑾15萬元,計45萬元(計算式: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450,000元),應按比例發還本裁定受款人韓偉美29,109元(計算式:261,985元×〈50,000元÷450,000元〉=29,1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受款人巫洹貞58,219元(計算式:261,985元×〈100,000元÷450,000元〉=58,2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受款人廖洪碧祝87,328元(計算式:261,985元×〈150,000元÷450,000元〉=87,3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受款人郭何秀鑾87,328元(計算式:261,985元×〈150,000元÷450,000元〉=87,3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