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16號聲請人 許懷欽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俞嘉萍 即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俞嘉萍為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家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查,為此聲請指定清算人俞嘉萍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9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對該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全體股東於民國111年1月9日承認通過,並指定俞嘉萍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查核屬實,此有該卷所附之上開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意見書、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是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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