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林繁美 相對人 陳長松 相對人 陳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長松於民國87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12月1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長松未依約履行,僅部分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3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部分抵押物已於87年10月3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娟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相對人陳娟娟雖為部分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大統││143│建│463.7│36分之1│陳長松│├──┼───┼────┼────┼────┼────────┼─┼─────────┼──────┼──────┤│002│南投縣│竹山鎮│大統││90│建│441.62│36分之1│陳長松│├──┼───┼────┼────┼────┼────────┼─┼─────────┼──────┼──────┤│003│南投縣│竹山鎮│大統││136│建│1490.91│72分之1│陳長松│├──┼───┼────┼────┼────┼────────┼─┼─────────┼──────┼──────┤│004│南投縣│竹山鎮│大統││137│建│3998.19│36分之1│陳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