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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