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2633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債務人丙○○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