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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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5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掛失止付單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