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國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春長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