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原上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記指定辯護人張照堂律師被告 張冠傑 指定辯護人 李韋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58、6259、70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關於上訴人即被告蘇記(下稱被告)部分,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一造辯論終結,惟被告因另案於113年9月16日通緝迄未緝獲(見本院卷第171頁),行方不明,致傳票送達不合法,為保障其訴訟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健河法官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