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89號上訴人衞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標 被上訴人 黃耀輝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度勞訴字第28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867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