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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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4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婚字第一四四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