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請人 汪世榮宏碁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宏碁食品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1年8月2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碁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無法於111年2月25日核准展延日前完結清算,並於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請各股東承認,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期完結清算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卷證資料,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進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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