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忠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忠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鄒忠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2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3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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