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羿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羿龍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羿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109年4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180號)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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