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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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復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67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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