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17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