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所記載關於「處有拘役肆拾日」部分,均應更正為「處拘役肆拾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主文中應為「處拘役肆拾日」部分,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處有拘役肆拾日」,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俊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