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21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朱素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