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廖素美 被告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法定代理人 溫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湖底一巷10-12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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