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97號聲請人 俞助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姜四海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元:
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為200,000元,應徵費用為1,000元,聲請人於聲請時僅繳納費用100元,尚應補繳900元。
㈡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經改寫,惟並未於改寫處簽名,請說明係何人於何時改寫。
㈢說明本票之提示日期(請明確指明係何年何月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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