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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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靖芳 (原名: 黃素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20%或16%,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