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莉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5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1864號、104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莉萍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
524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24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臺北地檢署102年度紅保管字第1356號)均係仿冒品乙情,亦有鑑定人 鍾文岳 律師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出具之民國102年11月25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暨所附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附表(臺北地檢署102年度紅保管字第1356號)┌──┬───────────┬───┐│編號│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鈕釦│109個│├──┼───────────┼───┤│2│警方採證購得仿冒hello│5個│││kitty鈕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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