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74號聲請人 沈正 即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仵迎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董事長,鑑於該基金會申請設立「基督教華神學校財團法人」已獲教育部同意,為配合立案,變更基金會之會計年度起始日與上開新設法人同步,即自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經第12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經陽明山管理局於62年2月24日許可設立,並於62年3月17日辦理設立登記,嗣歷經數次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復於104年5月11日召開第12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62年2月24日陽明政基字第00581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7頁、第12頁至第21頁、第22頁至第29-1頁、第38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就本件章程所為之變更表示意見,該局函覆以無意見等語,有該局104年5月26日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又依司法院秘書長97年12月11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要旨,無須先經原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許可。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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