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彭黃金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智正竹南行 等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分別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 周玉銘 即親誠素食經銷行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無資料,請提出親誠素食經銷行之商業登記抄本,若商業名稱有誤載,應一併具狀更正之。
三、被告林國智、周玉銘、 陳金松陳淑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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