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訴人 吳良回 被上訴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詹賜貳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沙小雯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