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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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邱春德 原告 邱春沐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永光邱郁茹邱湘晴陳石慧邱永能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除原告已繳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尚應補繳壹萬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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