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傅上華

被告 王惠娟元泰油漆工程行

黃國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

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曾琬真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事實及理由欄貳、四)

...。本件借款人即被告鼎冠公司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 許沅傑 應負連帶責任,...

...。本件借款人即被告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黃國勛應負連帶責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