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 黃日豐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4,960元(計算式:178,000元【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46.32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面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