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02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傅金銘 關係人 王光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 陳玉燕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王光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通訊址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為被繼承人 王陳玉燕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之3、民國98年12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王陳玉燕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死亡,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45,683,19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利後續聲請人取回提存擔保金及債權回收等程序,狀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子女其中一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債權憑證、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及本院繼承事件查詢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王陳玉燕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且於98年12月18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查無其他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所提債權憑證、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462、1106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關係人王光昇為被繼承人之子,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06年2月24日非訟事件筆錄之1紙附卷可參。
從而,本院審酌關係人王光昇係被繼承人之子,其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況應較他人瞭解較深,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較為便利,對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應有所助益,且其既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情,故認選任關係人王光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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