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2月間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6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140號於98年10月22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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