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60罪(其中編號2部分,原聲請意旨誤載為39罪,實應為38罪,應予更正),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0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1次)│有期徒刑3月(38次)│││││├────────┼────────────┼───────────┤│犯罪日期│95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14│95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日止│1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078號│2607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24│98.06.2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4│98.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254號│15254號│└────────┴────────────┴───────────┘┌────────┬────────────┬───────────┐│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5次)│有期徒刑2月(16次)│├────────┼────────────┼───────────┤│犯罪日期│95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14│95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日止│1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078號│2607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24│98.06.2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4│98.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254號│15254號(前案於102.1.6││││執畢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