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丁○○被告甲○○○○飯店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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