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號原 告 張秀樺 訴訟代理人 巫榮脩 被 告 王俊仁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鄭芷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官黃文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