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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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號
原   告  張秀樺
訴訟代理人  巫榮脩
被   告  王俊仁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鄭芷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
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自行到庭,不另通
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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