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靜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9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㈡補正起訴狀上之原告公司大小印鑑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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