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金錢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伸拓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寬聲 被告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訴訟代理人王李明右當事人間確認金錢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