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2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2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顯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座旅館有限公司余雁銓陳鳳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金座旅館有限公司最新名稱,如有變更請具更
正,並提出歷次、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債務人名稱有無變更),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務人余雁銓、陳鳳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