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7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李建廷 被告 楊惠竹 即聖隆起重工程行被告 尤文 和被告 尤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