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 柯水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卉恩 (原名:林寶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卉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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