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朝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朝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朝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9月17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4及15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08年12月5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8年度聲字1191號卷第75至76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固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
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及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及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及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4及15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惟依上說明,前開14罪仍得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5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及15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各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前揭說明,自均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王朝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8月24日│106年1月8日│106年5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撤│雲林地檢107年度撤│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3、26│緩毒偵字第263、26│緩毒偵字第263、26│││4、265、266號、│4、265、266號、│4、265、2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107年度毒偵字第10│107年度毒偵字第10│││03、1098號(聲請書│03、1098號(聲請書│03、1098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執偵│誤載為107年度執偵│誤載為107年度執偵│││字第1003、1098號,│字第1003、1098號,│字第1003、1098號,││年度案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71│107年度訴字第571│107年度訴字第5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2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71│107年度訴字第571│107年度訴字第571││││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17日(聲│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確定日期│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22日,應予更正)│││├───┴─────┼─────────┴─────────┴─────────┤│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77號。│││⑵編號1至6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6月5日│107年4月14日│107年4月2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撤│雲林地檢107年度撤│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3、26│緩毒偵字第263、26│緩毒偵字第263、26│││4、265、266號、│4、265、266號、│4、265、2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107年度毒偵字第10│107年度毒偵字第10│││03、1098號(聲請書│03、1098號(聲請書│03、1098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執偵│誤載為107年度執偵│誤載為107年度執偵│││字第1003、1098號,│字第1003、1098號,│字第1003、1098號,││年度案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71│107年度訴字第571│107年度訴字第5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2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71│107年度訴字第571│107年度訴字第571││││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77號。│││⑵編號1至6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7月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8月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雲林地檢107年度毒│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92、328號│偵字第292、328號│偵字第1436、235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3│107年度訴字第263│107年度訴字第12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3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3│107年度訴字第263│107年度訴字第121││││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39號。│⑴雲林地檢107年度│││⑵編號7至8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6│執字第3240號。│││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編號9至10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雲林地檢106年度毒│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36、2350號│偵字第2501號、107│偵字第2501號、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75號│年度毒偵字第27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1│107年度訴字第470│107年度訴字第470││││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上訴字第887│7年度上訴字第887│││││號,應予更正)│號,應予更正)││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6月29日(聲│107年6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31日,應予更正)│月31日,應予更正)│├───┼─────┼─────────┼─────────┼─────────┤││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書誤載為臺│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應│灣雲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予更正)││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1│107年度上訴字第88│107年度上訴字第88││││號│7號(未經言詞辯論│7號(未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判決駁回)││判決├─────┼─────────┼─────────┼─────────┤││判決│107年8月15日│107年9月20日│107年9月20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41號。│││執字第3240號。│⑵編號1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⑵編號9至10前經本│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聲│竊盜│竊盜│││請書誤載為施用一級│││││毒品,應予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29日│106年2月28日│106年3月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013號│字第5076、5637號(│字第5076、5637號(││││聲請書漏載106年度│聲請書漏載106年度││││偵字第5637號,應予│偵字第5637號,應予││年度案號││更正)│更正)│├───┬─────┼─────────┼─────────┼─────────┤││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32│107年度易字第527│107年度易字第52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4日│107年12月21日│107年12月2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32│107年度易字第527│107年度易字第527││││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2日│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⑴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8號。│││字第3718號。│⑵編號14至15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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