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債權人 鄭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進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台幣500,000元或新台幣160,000元?(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民國101年7月2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
三、債務人劉進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